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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金融市场开放外汇局调整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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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金融市场开放,外汇局调整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
9月24日,外汇局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便利申报主体更加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外汇局修订并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
据了解,《业务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的具体申报要求。二是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新增存托凭证等业务的填报说明。三是针对申报主体常见的各类申报疑问进行补充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因政策调整,有关业务不再受额度管理限制,《业务指引》第一部分第条调整了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机构申报的内容。同事,补充存在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
《业务指引》明确规定,无境内托管机构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无境内托管的 RQDII 业务,由 RQDII 等投资主体以自身名义进行直接申报。无境内托管机构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无境内托管的 RQDII 业务,由 RQDII 等投资主体以自身名义进行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