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40多万,只因深夜车撞护栏,没有及时报警-40万的车车损险多少钱
据公安机关发布的通告,某日凌晨01时50分,李某驾驶保时捷跑车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及护栏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李某没有在现场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事故第二天,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依据事故现场道路监控记录,认定驾驶人李某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处理结果事故车辆经维修单位评估,维修需40余万元,但因驾驶人李某在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责任免责条款第九条“交通肇事逃逸”拒赔,车辆40余万元的维修费用因肇事逃逸而无法得到赔偿。李某只有自行承担了。
由于李某缺乏对交通法规的正确认识和法律意识,处理事情不够慎重,等于很随便放弃了自我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我国在第三次费改中,为使责任免除条款更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责任免除条款“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修订为“交通肇事逃逸”,以避免保险公司过度使用该条责任免除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虽然条款修订后,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仍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同时还是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免除情形。
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体是哪些行为被定性为“逃逸”?真要好好认识和记住,不给社会和他人添乱,在事故发生后,尽可能地挽救生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有三种情形,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
通常情况下,交警认定驾驶人“潜逃藏匿”的“逃逸”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发生事故后肇事人不报警,隐置在围观群众中观察情况,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肇事人找人冒名顶替;
三、肇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离开,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后,未立即报警或者报警后失联;以及其他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潜逃藏匿情形。
而此次事故中,李某主观上也许不存在以上行为,而只是当时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无法开走,再加上当时夜深,不想报警麻烦他人。就自行离开了。不过我们进一步设想,如果车子能开动,当时不报警,就直接开车离去,而值撞坏护栏等公共交通设施而不顾,那不就更是妥妥的肇事“逃逸”了。
所以,无论遇到什么情况,还是三思而行,谨慎行事,依法行事。
当时立即报警,求救也好,承担责任也好,那是最合情合理合法的举动。一念之差四十多万啊,也许不差钱,但法律法规不可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