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创业前必读6750334302010股份对应权利占公司股份多少算控股
一:67%
当股东拥有67%的股份,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意味着掌握了绝对控制权。
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一票通过权重大事项表决权: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均有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绝对权力的体现!
依据《公司法》: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81条 公司有本法第180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50%
当拥有50%或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股份,此股东会掌握相对控制权,但不是绝对控制权!拥有多数事项由一票通过的权力。
依据《公司法》: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90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216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33.4%
只要拥有33.4%或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我们假设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以下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若你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那么就可以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否决,并受公司法保护!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而言:
控股34%就可以有绝对的否决权,而不是51%。因为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要求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能够通过,所以要有绝对的否决权,个人所占有的股份数应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一(即34%)才行。实际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安全控制公司。
四:30%
当拥有30% 的股份,意味着拥有收购权,也就是意味着达到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
依据《证券法》
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96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89条至第93条的规定。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五:20%
20% 是一条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简单理解就是:某公司股东拥有该公司20%以上股权,那么他在公司法规定不能到同行业去工作或者任职,否则违法。
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 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
六:10%
当股东拥有10%以上的股份会享有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依据《公司法》
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0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0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都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时,持有有限责任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