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海南自贸港所得税新规15优惠税率怎拿到
逐条解读海南自贸港所得税新规:15%优惠税率怎拿到?
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了两则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文件,分别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也是此次海南自贸港建设支持政策中,含金量高的两项优惠政策,第一财经邀请财税专家逐条解读。
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我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如果能减按15%税率纳税,对企业来说负担将明显减轻。而现在就享受这一所得税优惠,必须满足三大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第二,企业必须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第三,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这次《通知》对这三大条件细节予以进一步明晰。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为了防止海南自贸港沦为企业避税地,这次《通知》对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强调了必须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避免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空壳公司来逃避税。
上述《通知》对实质性运营给出了定义,简单理解就是企业机构类似于董事会、股东会等核心管理机构要设在海南,“人、财、物”在海南,这表明你在海南实质性运营。
在海南2025年封岛运作之前,15%所得税优惠税率仅限于鼓励类产业企业。由于企业业务多,判定企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企业,必须要求鼓励类产业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超过60%,也就是企业收入主要来自于鼓励类产业。
具体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适用于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另一部分是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具体有待以后公开。
由于一些大企业有总分机构,在这方面将15%所得税优惠政策限于海南,体现了上述实质性经营原则,也有利于防止逃避税。
政策原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解读:
施正文:这条举措目的是吸引企业入驻海南,将海外所得拿回来用于海南投资建设。如果没有这一条优惠政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总税负是25%。
当然,享受这条优惠也有不少限制。首先限于海南自贸港支持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次必须是新增境外投资。
在新增境外投资方面,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免征所得税。如果设境外子公司,必须持股超过20%,且限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不能享受。
另外,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要求被投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这主要是防止企业将设在避税天堂的分支结构或子公司利润拿回,导致双重不征税,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政策原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解读:
施正文:以往企业购置设备,需要花10年左右时间分摊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更新设备意愿。海南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允许新购置的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一次性扣税,这就减轻了当期税负,增加企业资金流,能鼓励企业及时更新新设备,加快技术升级换代。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是为了避免企业炒房。总体来看,海南自贸港2025年封岛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含金量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这次《所得税通知》政策的核心在于:一是强调了产业的导向,鼓励类的行业才允许享受优惠的税率;二是着重于实质性经营,避免使海南自贸港成为税收洼地;三是发挥了海南自贸港的平台功能,允许一些特定的鼓励类重点发展行业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抵免制向属地制转变。
政策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解读:
施正文:目前个税综合所得适用3%~45%7档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5档超额累进税率。而根据上述《通知》,对海南人才适用最高15%税负,而且范围不仅包括工资薪金等在内的综合所得,还包括经营所得和人才补贴所得,范围更广。
根据上述《通知》,海南人才在当年还是按照现行个税税率预扣预缴个税,到第二年3月至6月的汇算清缴时,预扣预缴的个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税务局将退还,确保实际税负不超过15%。这有利于吸引国内外人才投身海南自贸港建设。
李旭红: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无疑对于吸引人才能发挥积极作用。以上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三点需要关注,一是人才应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必须是来源于自贸港的所得才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三是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税收优惠。鉴于海南目前的人才储备基础,建议积极调动海南自贸港内现有人才储备以及吸引外部人才双向驱动,将优惠政策发挥更切合实际的作用。此外,建议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流程,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政策原文: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和个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均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
施正文:这是由于2025年海南将正式封岛运作,因此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阶段性优惠政策。封岛运作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更大。
比如,2025年封岛后至2035年以前,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