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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再现江湖一笔1300万银行贷款担保陷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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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再现江湖?一笔1300万银行贷款担保陷分歧

到底是谁出具的公章?120万元究竟是不是银行给的“封口费”?霍起在担保时究竟是不是华凯重工的实控人?这成了此案最大的悬疑。

近期,总部位于沈阳的北方传媒集团董事长霍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披露称,在2016年的一份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1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协议上,惊现一枚北方传媒的“萝卜章”,为此北方传媒不仅写字楼一段时间内被查封,他本人也被限制高消费。他另称,写字楼冻结之前,就这笔贷款纠纷,南京银行方面曾请求和解,并曾经打给北方传媒120万元的“封口费”。

但是,南京银行反馈给记者的情况却与此截然不同。涉事支行行长对记者斩钉截铁否认了“封口费”一事,并表示银行并没有动机伪造公章。此外,南京银行方面也指出,霍起本人当时在发放贷款时就是华凯重工的实际控制人,相当于名下的一家公司为另外一家公司做担保,南京银行在担保贷款发放流程上没有问题。

记者向华凯重工方面求证霍起是否曾为实控人时,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公司已经破产重组,并不清楚多年以前的股权纠葛。

到底是谁出具的公章?120万元究竟是不是银行给的“封口费”?霍起在担保时究竟是不是华凯重工的实控人?这成了此案最大的悬疑。

谁的公章?

“惹上这个‘萝卜章’事件,北方传媒旗下价值10亿元的5A级写字楼被法院查封,并且别家银行给北方传媒的贷款利率上浮了50个点,相当于公司每个月多支出60万,另外我本人当时也被限制高消费。”霍起对记者表示。

北方传媒大厦在2019年11月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委托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执行查封,虽然在今年3月27日解除查封,霍起本人的限高令、银行卡查封等措施陆续解除,但霍起还在为这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提起此事还是“意难平”。

2016年7月,南通华凯重工向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借款1300万元,期限为1年。1500万是授信金额,实际使用了1300万元。霍起对记者表示,当时他做华凯重工的股东方之一,不过是帮人代持。他表示,当时他出差在上海乘飞机,南京银行方面在机场找到他让在两份担保协议上签字,并表示只是配合银行走形式,并不需要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他照做了。

然而华凯重工命途多舛,资金链出现问题,这笔贷款也出现了逾期。华凯重工在2019年12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更是失去了清偿能力。

2018年8月,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了华凯重工以及霍起、北方传媒等多位担保人。霍起称,他这时候才发现,原先签字的两份协议,一份是以其个人作为保证人,另外一份是以北方传媒作为保证人。而霍起称,当时只是签了自己的名字在合同最后,而且还是空白合同,保证人一栏为空。他指出,以北方传媒作为保证人,是后来银行方面填上的。

但以北方传媒作为担保人的那份合同,在法人代表签名之外,又确实盖上了该公司的公章,这是怎么做到的?

霍起的说法是,银行是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北方传媒的公章并伪造了财务报表,通过银行内审之后将资金发放给了华凯重工,是盖的“萝卜章”。

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北方传媒曾要求法院对公章进行鉴定。2018年11月1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向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要求,收集调查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该局的公章备案情况。

2018年12月29日,在要求沈阳公安配合调查公章备案情况之后,崇川区人民法院当日对南京银行南通分行方面进行谈话的一份笔录显示,南京银行明确表示,“经比对,案涉北方传媒在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被告北方传媒提供的2017年备案公章不一致,是两枚公章”。

记者向南京银行方面求证。南京银行表示,北方传媒向该行提供的北方传媒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霍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担保所需资料,均盖有北方传媒防伪编码尾号为“515”的印章。

“前述资料系我行员工在北方传媒公司住所地、从北方传媒工作人员处取得,有相应业务人员行程单及业务资料予以佐证,不存在我行员工伪造印章或资料。北方传媒是否通过登记备案换章并多枚印章同时对外使用,并不影响相应贷款担保责任的承担。”南京银行方面回复记者称。

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在上文提到的笔录中也表示,“我方认为被告在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同样能代表被告公司做出的担保的意思。我方在本案中认为无需进行鉴定。”

一位银行业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是否存在私刻公章,从目前的案件进展中不能得到肯定结论,因为法院谈话笔录中南京银行只是自认保证合同加盖的公章与当时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是因为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不止一枚印章的情况,不能直接等同于这枚公章是当时借款人或者银行私刻的,具体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南京银行方面强调,不仅仅在担保协议上有霍起的签名,在操作这笔贷款的时候,北方传媒还提供了担保承诺书、保证人声明、财务报表以及其股东大会的决议书,上面四份文件均有霍起的签字,股东会决议还有北方传媒及其股东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这表明发起担保是北方传媒深思熟虑以及通过股东会决议的结果。

北方传媒方面则称,这些文件是连同担保协议由霍起一次性签署的,如果上面有北方传媒及中汇传媒的公章,也均不是他们提供的真章:“这个印章是假的,财务报表也没有来我们公司取过。”

南京银行另称,北方传媒曾经在媒体公开报道中使用过一枚编号尾号为“711”的章,而在庭审中用于鉴别的章则是尾号“515”,与盖在担保协议上的章编码一致,这更能证明北方传媒同一时间内有至少两枚章在使用。

而北方传媒方面则回应,这是因为2018年庭审之时,还在使用“515”的章,但此后北方传媒曾经更换过备案公章,现在使用的是“711”的章,并不存在两章并用的问题。

120万元“封口费”?

霍起对记者表示,在发现公章问题之后,2018年12月27日,南京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行长季某国开始与北方传媒人员沟通希望和解,担心“假公章”事情暴露。2019年2月20日,季某国到沈阳与霍起沟通和解,并在当月25日向北方传媒支付120万元。当日,案件各方在法院签署民事调解书。

霍起向记者出示了2张银行汇票单,一张面值为20万元,一张为100万元。记者发现,均为上海锐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华凯重工关联企业南通凯莱斯重工有限公司支付。经过启信宝查询,并未发现上海锐奇体育用品与本案牵涉到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关系。霍起认为,这两张汇票均为南京银行方面打款给北方传媒的证据。

但当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季某国本人时,他断然否认了此事。

“如果不是霍起提出这个所谓的‘封口费’,我都不知道这两笔款项的存在,这明明是北方传媒和华凯重工之间的资金往来,资金来源并不是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季某国称,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及其本人并没有动机拿出120万所谓“封口费”,也没有必要为了华凯重工背负法律风险。

他表示,2019年初,在该笔贷款清收过程中,自己的确曾经到沈阳见过霍起,但当时双方沟通的内容完全没有“封口费”一事。“我当时说的是,我们南京银行曾经来沈阳调研过你的企业,很尊重你的为人,希望你能担负起应有的担保责任,不应当将责任推卸给银行。”季某国称,收取120万元的“封口费”,却要承担1300万元的担保责任,不符合常人逻辑。

南京银行方面对21世纪经济报道称,霍起举报所涉内容描述不实,不存在所谓“合谋伪造资料骗贷”及“120万元封口费”的情况。南京银行称,北方传媒及霍起向该行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谋伪造资料骗贷的情形;所谓“120万元封口费”其实是北方传媒在华凯重工贷款利息逾期时为其代偿利息,在法院执行和解时北方传媒要求华凯重工先行归还该笔资金而引起的转账行为,不涉及南京银行及其员工。

“对于霍起所提供的不实言论,我行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南京银行方面对记者表示。

季某国并指出,在1500万贷款发生之时,霍起同时是华凯重工和北方传媒两家公司的实控人,因此这就是自己的一家公司为另外一家公司担保。

根据启信宝查询可以看到,华凯重工原本股东为自然人徐小寓和南通向隆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工商变更之后,霍起作为股东进入该公司,与上述船舶科技公司共同为股东方。

2016年6月,南通鑫达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入华凯重工,对其持股83.67%,剩下16.33%的股权由霍起本人持有,而霍起对南通鑫达船舶又持股80.4%,是最大股东。这也是南京银行认为霍起为华凯重工实控人的理由。2017年4月,霍起将其手中股份转让给中海重工有限公司,此后后者持股100%。

但霍起多次对记者表示,仅仅是出于人情关系帮向隆船舶科技代持股份,实际上并没有实控权。

记者向华凯重工方面求证霍起是否曾为实控人时,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公司已经破产重组,并不清楚多年以前的股权纠葛。

一次关键的“和解”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2019年2月25日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与被告华凯重工、北方传媒、霍起等机构和个人达成和解,华凯重工应当清偿贷款本金及罚息、复利,在2020年底之前还清剩余款项。而北方传媒和霍起等担保方,对华凯重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各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所有未归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调解书也构成了北方传媒大厦被查封、高管限高的法律文件基础。

而季某国也认为,霍起及北方传媒在这份和解协议中承认了担保责任。

上文所述律师对记者表示,调解书显示北方传媒和霍起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是基于自愿达成的,这意味着在司法案件中他们最终同意按照调解书金额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对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来说仍然享有担保债权并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真的是假章,然后风险也爆发了,诉讼中又同意继续担保,这个又是一个新的同意意思表示,覆盖了原来的公章瑕疵。”上文所述律师称。

为何在华凯重工风险爆发之后愿意签订这样的和解协议,霍起对记者表示,是因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方面的游说起了作用,影响了自己的判断。

“如果银行难以提供其他证明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确实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案件走向主要看法院是否认为光凭法人签名就能认可担保合同生效,这一点银行存在一定风险。对于北方传媒有利的是,合同中写的是需要‘签字加盖章’,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未生效,北方传媒还有一定的抗辩空间。”上述律师表示,如果确实是未经保证人认可私刻的,那民事方面根据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保证合同未生效,另外整个过程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私刻印章等罪名。

2019年7月24日,由于此前华凯重工并未还款,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北方传媒相关资产被冻结。2020年1月13日起,霍起、北方传媒和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霍起和北方传媒承担担保责任按月向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付款,至今还在还款流程之中。

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三章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第41条明确,法院在审理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时,应当着重审查签约人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文所述资深律师表示,按照对银行较为有利的标准,按照《九民纪要》,哪怕是假章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前提是得查明确实是法定代表人盖的章。此外,在案件审理时,《九民纪要》尚未出台,北方传媒还有一定的抗辩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也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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