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严打内幕交易
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严打内幕交易
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严打内幕交易 更新时间:2010-11-20 7:54:59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9日表示,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年,中国证监会集中部署,重点开展防范打击内幕交易专项工作。1-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严打内幕交易的同时,证监会加大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披露力度。今年以来已陆续公布9起内幕交易案、3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结果。通过这些案例,不仅揭示出内幕交易不同的违法手段和严重的违法后果,彰显出监管部门的执法决心,也在时刻提示广大投资者远离内幕交易。
严打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易发区,也是证监会监控和查处的重点。然而,并购重组并非是内幕交易者铤而走险的“法宝”,等待他们的也可能是惨痛的损失和沉重的代价。
在辽河纺织内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秘由某某亲自操盘数百万资金,试图借重组消息大赚一笔。然而,公司重组并未成功,股价大跌,交易资金亏损大半。为了掩盖内幕交易行为,由某某将其操作的两个账户从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删除,致使上市公司披露了不真实的年报信息。最终,内幕交易者不仅受到市场的惩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牵连上市公司因违规信息披露而受罚,可谓内幕交易的“多输”结局。
在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中,凯迪投资总经理姚某某和副总经理曹某,在天山纺织筹划并购重组期间,将重组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发生。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相关当事人已被依法逮捕。
首次将“老鼠仓”基金经理移送公安
基金经理“老鼠仓”一直以来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唐某、王某某、张某等多起此类案件,积极推动《刑法修正案》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写入刑法,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
今年,证监会公布了涂某、刘某、韩某三名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结果。涂某、刘某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禁入,韩某则因交易时点、交易金额等关键指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也成为第一例涉嫌违反《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处罚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
这位负责人表示,格力电器原董事会秘书况某是一起借壳上市项目的谈判中间人,经常赴目标上市公司所在地出差,有时也在家中通过电话讨论重组事宜,但并未向家人主动透露消息。况某的妻子听到丈夫电话内容后,对借壳上市项目有了一定了解,并将消息告诉况某的外甥女徐某,建议她买入该公司股票。随后,徐某进行了内幕交易并获利。
此案是证监会查处的第一起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非主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的案例。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况某因泄露内幕信息受到处罚,其妻因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受到处罚,徐某因内幕交易受到处罚。
证据推定促进案件认定
今年以来,证监会调查部门从多角度入手,注重关键证据、环境证据、证人证言的收集;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据客观、扎实的证据链条,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依法处罚了一批内幕交易案件,有效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
在佘某某内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佘某某在披露年报、中期业绩快报等利好信息前,操作亲属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当事人面对调查时既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配合调查工作。然而,通过他的工作职责、出勤情况、账户操作、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吻合程度等确凿证据,证监会最终依法认定其内幕交易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禁入3年。
在另一起内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事长马某某参与公司重组谈判,在确定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第二天,他的妻子操作他姐姐的账户,清仓卖掉所有股票,全部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证监会调查后认定,马某某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基础和条件,其妻先清仓后买入的行为特征,以及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相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利用内幕信息规避损失亦属违法
内幕交易不仅包括在利好信息公开前买入股票等待获利,也包括在利空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后者虽然并不常见,但是也需要引起投资者的注意。
在今年查处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上市公司曾预计利润同比增长50%-100%,市场预期较高。公司董事、总经理姜某某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公司利润增幅为54%,接近区间下限,低于市场预期。在业绩快报公布前2日,姜某某卖出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业绩快报公布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虽然姜某某的交易数量、规避损失金额并不大,但最终还是受到行政处罚 。
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内幕交易不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情节和标准,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形,都将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近年来,证监会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力度,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部移送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29件,包括黄光裕案、刘宝春案、中山公用案、上海祖龙案、宏普实业案、管亚伟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已陆续开庭审理或定罪宣判,对内幕交易的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