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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退出不可行达标式监管或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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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退出不可行“达标式”监管或可鉴

行政退出不可行“达标式”监管或可鉴 更新时间:2010-3-15 23:57:51 如果基金业自身的优胜劣汰机制存在问题,是否可以仿效六七年前针对证券行业的“综合治理”,以行政手段来促成“劣币”的退出呢?现实的基金业远比2003年风雨飘摇的证券行业健康,行政化的干预也不符合市场原则,但是设定一些达标门槛,似有必要。  自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改革,以金融领域最为艰难。这一领域的改革一旦遇到困难,想退回去重来的成本巨大,甚至关系到经济全局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过去在不同的金融行业采取过比较“非常规”的治理手段的原因所系。  2003年,一轮熊市还没有迎来底部,证券行业却已危机四伏。这一年夏天,证监会召集当时所有的证券公司老总到北京开会,重申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三项铁律。不过此时,一些昔日的行业翘楚多年的沉疴已无法治愈,只能继续饮鸩止渴。2004年年初,证监会宣布对当时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南方证券进行行政接管。  南方证券的风险处置,为之后处理大鹏证券、广东证券、华夏证券等造成巨大资金窟窿和社会风险的券商,提供了行政主导下强制性退出的范本。  相对于银行和证券行业,基金业十多年的发展是比较平坦的。早年虽然有“基金黑幕”这样的弊案,但其后多年来监管层一直对利益输送和“老鼠仓”等严重违规问题施以铁腕监管,因此基金业早期的问题并没有形成像证券行业那样广泛的行业危机。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公募基金如今超过3万亿的规模,其影响面又远大于2006年牛市之前几乎被边缘化的证券行业。今日基民的规模已经不是当时的股民数量可比拟。即使单个的基金公司出现风险,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同样不小。  风险券商的处置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放在今日恐已不合时宜。不过,彼时券商综合治理的后期,当主要的风险券商处置完毕,监管层引入了一整套达标体系,以考评券商各项业务的风险情况,并据此放行/收回一些具体的业务资格。这些门槛犹如紧箍咒,迫使券商把合规经营放在首位,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创新业务。  基金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市场氛围,但国内的市场化环境并非一蹴而就,某些环节的薄弱依然存在,并制约着行业自身的优胜劣汰。借鉴证券业的这套“达标”体系,或可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  事实上已有类似的案例。如华夏基金因单一股东的问题而被暂停新基金审批,正是没有“达标”造成的。从基金公司的规范治理和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在股权结构、基金运作、规范投资和交易等方面设定一些基本的达标门槛,对未达标的公司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只要不越过行政与市场的界限,就能为规范、绩优的公司提供更大的空间,同时加快另一些“差公司”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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