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暴露内幕交易隐情前高管精准炒股获利超百万遭罚没569万
通话记录暴露内幕交易隐情!前高管精准炒股获利超百万遭罚没569万
利用职场“交情”伺机内幕交易,最终下场将如何?
日前,证监会网站公布一起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卞某元自天沃科技董事长陈某忠处获得上市公司即将重组的消息后,借用他人账户大肆交易。在短短三个半月的时间里卞某元“快进快出”的600万资金即获利142.2万元。
在东窗事发后,卞某元自称与陈某忠的联络是出于工作需要,且二人通话覆盖了所有月份,并非局限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对此,监管部门毫不留情地揭穿了其“塑料”兄弟情:卞某元在给知情人陈某忠打电话后建仓,而在建仓结束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卞某元与陈某忠再无联络。
最终,证监会对卞某元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并做出“没一罚三”合计568.78万元的处罚决定。在新施行的《证券法》不断提高内幕交易处罚力度之下,铤而走险者也该收手了。
踩中时机精准买入
资本市场上的“神机妙算”,不少被证明为是内幕信息在作怪,此次证监会公布的最新行政处罚案件同样如此。
日前,证监会官网显示,天沃科技的前任副总卞某元利用天沃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借用他人账户斥资600万元进行内幕交易,最终被证监会采取“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
回顾来看,早在2016年4月末至5月中旬,中机电力实际控制人刘某与天沃科技董事长陈某忠商讨中机电力借壳上市事宜,后因在收购条件上存在分歧,双方终止谈判。而在当年7月9日,刘某与陈某忠重启谈判进行,双方在7月底就收购方式、收购期限等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及停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
卞某元的行动时机正是在上述一致意见达成之后,2016年8月上旬,卞某元开始借用他人账户用于交易天沃科技,相关证券账户出借时均具备开户时间长、无资产、与天沃科技无关等特征。
当年8月18日,卞某元开始大量买入天沃科技,至9月5日股票停牌前,两个账户分别累计买入38.38万股和31.99万股,金额分别为291.04万元和242.34万元。
建仓完成,之后需要的就是耐心的等待。好在,与市场上其他漫长的资产重组不同,天沃科技的复牌来的相当迅速,在当年11月14日即发布复牌公告,复牌后连续拉出两个涨停板。至11月30日,卞某元控制的天沃科技股票被全部卖出,两个账户分别获利79.29万元和62.9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不到三个半月的时间里,卞某元即获利142.2万元,实在是一笔“好买卖”。
电话暴露“塑料”兄弟情
那么,卞某元是如何提前获取内幕信息的呢?作为天沃科技曾经的副总经理,卞某元的信息来源正是老领导陈某忠“泄露天机”。
据证监会调查显示,2010年5月至2017年4月,卞某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卞某元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卸任副总经理后改任销售经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卞某元还曾向陈某忠推荐天沃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潜在对手方。
在卞某元刚刚加入公司时,天沃科技彼时股票简称为“张化机”。据其2012年年报显示,卞某元此前曾在纺织器材厂、制冷设备等多家公司任职。进入张化机仅一年有余,卞某元即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5月底,卞某元任期届满离任。在2016年天沃科技发布的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中,卞某元仍作为核心业务人员上榜。
在卞某元开展内幕交易前夕,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某元使用电话主叫陈某忠5次,发送短信2次。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某元开始使用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沃科技,通信时间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
当然,大部分内幕交易中,当事人都会对自己的内幕交易行为找出各种“合理”理由解释其行为的正当性,卞某元也不例外。
在申辩意见中,卞某元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构成内幕交易,其与陈某忠的联络是出于工作需要,且二人通话覆盖了所有月份,并非局限于内幕信息敏感期。
此外,卞某元还自称炒股多年,购买涉案股票前了解到中植系重仓该股、国家社保高比例加仓、高管增持、股权激励等信息并参考股吧消息,因此具有买入信心。而对于使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的原因,卞某元称,是单位领导不让其炒股,认为影响工作。
对此,监管部门毫不留情地揭穿了其“塑料”兄弟情:卞某元的通话联络明显异常,在给知情人陈某忠打电话后建仓,而在建仓结束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卞某元与陈某忠再无联络。
针对卞某元“了解到中植系重仓”等买入理由,监管部门同样指出,中植系入股天沃科技的时间是2016年4月17日,社保基金入股是4月25日,高管增持发生在4月26日、27日,股吧爆出看多言论在4月28日,上述事件均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而在卞某元与陈某忠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最后一次联络接触发生后的第四天,其开始减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当然,卞某元“单位领导不让炒股”的言论,同样未能构成对借用他人账户的合理解释。监管部门表示,卞忠元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规避监管意图明显,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基于此,卞某元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忠多次联络并借用他人账户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证监会对卞某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做出“没一罚三”合计568.78万元的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开始施行之后,内幕交易案的相应罚则均有提高,此前常见的“没一罚三”、“没一罚五”最高可提高到“没一罚十”,而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此前“3万元-60万元”的罚款金额也提升至50万-500万。在政策保障不断提升之下,内幕交易者也到了该收手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