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贷款担保公司真吗 (背锅贷中担保的真实性也是房主的一个枷锁)_1
田果成 博士 2021年12月27日
一、真实不等于有效
在法律上,担保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是必然一致的,真实不直接导致有效。在民事案件中,首先抵押物必须是真实的,但是否有效,就要看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当担保行为被认定有效时,这个真实的担保物才是有效担保物,债权方才能通过这个真实且有效的担保物来清偿债务,挽回损失。注意,这个判定该由民事法官来裁定。
在北京的所有背锅贷中,每个背锅人与资方的借款合同中的担保物都是真实的房产,但有效吗?这要看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可见,这是一个民事认定过程,不是刑事认定过程,需要在民事诉讼中由民事法官来认定。
二、真实性
真实性包含两个方面:担保物是否真实存在、财物作为担保物是否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
“真实意思”这个词在整篇《刑法》中根本就没有出现过,而在《民法典》中出现了七次。这说明在刑事犯罪过程中,当事人根本不存在“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当事人成为被害人,跟他的意志无关。
再进一步讲,借款、担保是否有效,是民事问题,因此,在背锅贷的刑事审理阶段,提前去考虑抵押权的有效性是否合适?
三、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
中国的法律程序秉持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用民事思维来解决刑事中的问题,那就会出现本末倒置的法律逻辑问题,就会出现像王光宇案的刑事判决结果被民事判决否定的情况。
在王光宇案中的刑事判决中,把房主认定为被害人,可是在之后附带的资方与房主的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官却从刑事卷宗中发现银行被王光宇骗了,银行的损失是王光宇造成的,这不就成了银行是事实上的被害人吗?假如这个案子先民后民的话,银行就铁定的是刑事上的被害人了,就能得出正确的刑事判决结果!这就反证了其刑事判决结果是错的!这也说明,王光宇这样的背锅贷的诈骗行为骗过了刑事公检法,却没有骗过民事法官,真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王光宇案的刑事判决结果与其附带的民事判决结果分别是背锅贷的反面教材和正面教材,值得审理公检法的认真借鉴,做到类案同判。
如果在背锅贷的刑事审理中,公检法用民事思维去办案,无疑是作茧自缚,可以肯定地说,假如认定房主是被害人,之后的民事诉讼中一定会有大量的王光宇案这样的情况出现,即借款合同和担保责任都被打成无效了,到那时怎么来评判这些刑事判决结果呢?法学界会怎么看待这个现象呢?
审理刑事案件是要考虑刑民交叉的问题,但在认定被害人上应该独立于民事之外,各管一段,否则就分不清到底是先刑后民呢还是先民后刑了。
四、如何看待背锅人收取的6%的收益?
每个背锅贷中的背锅人都收取了6%的收益,如何看待这个事实呢?
用民事思维看,这就是担保行为,并且,在民事诉讼中,收不收取担保费与担保是否有效无关,因为担保行为不一定要收取担保费,收取了担保费也不必然导致担保有效。因此,如果在刑事审理中对这个6%较真的话,那就又转回到了先民后刑的思路。
用刑事思维看,这就是诈骗诱饵,就是保证大规模实施背锅贷诈骗成功的有效手段。没有这点收益,绝对不可能有这么多人上当受骗。因此,在刑事审理中,还有必要掰扯这个问题吗?
有一个判例《叶浩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湘0903刑初338号,其中每个名义借款人都收取了好处费,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浩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这个案例说明,名义借款人收取好处费不影响银行成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