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家四川长虹自证虚构225亿元收入【最新】
财务专家:四川长虹自证虚构22.5亿元收入
财务专家:四川长虹自证虚构22.5亿元收入 更新时间:2010-5-29 0:04:07 【5月28日讯】四川长虹财务造假门演变至今,脉络已逐渐清楚,业内著名财务专家在接受专访时表示,他有95%以上把握认定四川长虹1998 年虚构22.5 亿元收入成立,长虹提供的自证是最有力的证据:
应绵阳市国税局调查组要求,长虹公 司提供了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其要点为:
截至1998 年底,公司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为22.5 亿元。本公司1998 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去的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关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
自1994 至1995 年银行承兑汇票出台以来,、、农行陆续出现了银行承兑业务量的急剧攀升,但陆续都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同时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 年各家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规模开始收紧。为解决区域代理商包销方式推广而产生的资金瓶颈问题,本公司研究决定,对部分多年合作信誉良好,销售能力强的区域代理商实行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彩电传统旺季市场元旦,春节销售量较大,商业客户一般在临近旺季前备货,即9 月至12 月中旬,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一般为6 个月,从而导致1998 年较1996 年、1997 年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实现销售的金额大幅增加的现象。
由于商业模式发生变化,公司区域代理商包销模式遇到困难,经销商、零售商要求与公司直接交易,这种商业模式变化导致了1999 年上海英达、等五家公司代理商出现了退货和商业承兑汇票退票的情况。五家公司1999 年销售退回22.5 亿元。由于业务的实质是销售换货并重新结算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退货行为,双方为简化帐务结算,在财务处理时,因涉及到已售出货物须变更结算主体的问题,为使财务核算更清晰,避免重复计算销售收入,公司采用的做法是业务统计销售数据,财务上据此进行全额冲销,并逐笔记录转直销至经销商,零售商的销售收入。上述退货属公司正常业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
上述所涉22.5 亿元金额的销售及销货退回行为当时已全部开具了发票并履行了税务义务、
因时间久远,未查到五家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未查到22.5 亿元销售涉及的提货单,出库单,发运凭证等与客户提货相关的原始单据和销毁记录;因时间久远,未找到上述五家客户退货申请报告,公司内部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也未能查找到五家公司销售退回的内部审核文件及货物退回的入库单据。销售退回的审批文件,销售退回的入库单,经查,此类资料属业务资料,由销售部门保管,现已超过销售部门当时规定的保管期限,因时间较长,且业务部门也经过多次变换和调整,估计已销毁或遗失。
“很显然,上述证词有不实之言”,该财务专家指出,如原始单据销毁,众所周知,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收入确认必须有提货单,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如果有真实提货,则不可能没有这些凭证,这些凭证有专门的财务入账联,即使销售部门销毁,但财务部门必然保留,否则入账没有依据;退货也是这样。这充分说明22.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后是假销售、假退货,1998 年四川长虹虚构了22.5 亿元收入,并虚增了22.5 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挂应收票据;但重庆百货没有将虚假的采购入账,故导致重庆百货“应付票据”与四川长虹有重大出入;据长虹证词,1999 年该公司用真实的销售替换虚假的应收票据,在会计上并没有作销售退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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